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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男子开半挂车与对向货车相撞致1死1伤,被提起公诉

2025-07-0513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住佳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被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5日被靖边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5时21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陕K****6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陕K****挂华俊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西向东行至307国道1026KM+800M处时,与迎面驶来党某某驾驶的陕E****1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上载:李某乙)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党某某死亡、李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李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党某某、李某乙无责任。经靖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党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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