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知名商标作为店面招牌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
许多消费者经常会对招牌上带有知名商标标志的店面青睐有加,认为其售卖的商品在同类店面中更值得信任,但实际上,许多这类店招行为并未获得知名商标品牌的授权,这种商标使用行为极易引发商标侵权之诉,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情重现:
A公司是广东佛山的一家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其门下店铺销售包括知名品牌米其林“michelin”轮胎等汽修商品在内的多种品牌汽修商品,且其门店的外部悬挂含有“michelin米其林轮胎”字样的招牌,对外宣传招揽生意。由于A公司的上述店招行为并未经过米其林公司授权,米其林公司认为,该行为已构成对“michelin”商标权的侵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3年,米其林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停止侵权、拆除店铺招牌商标标识并赔偿合理损失。

晨夕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是:A公司在在经营店铺的商业匾额上使用“michelin”、“米其林”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相关法条:
《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5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5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
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