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莱客: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GOLDSUNLAWFIRM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101号兴业银行大厦13楼
电话:传真:
国信信扬法字(2016)第24号
致: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
[2007]5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就公司总经理周懿先生于2016年1月13日至2016年1月27日期间(以下
简称“本次增持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
次增持”)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和增持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
件,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获得了公司和增持人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其
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有效的全部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
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副本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复印
件、扫描件、传真件和通过电邮等对有关事项的确认)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
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仅就与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
见。
3、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并仅供公司本次
增持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对本次增持行为所涉及的有关事实予以核查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总经理周懿先生,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不存在《证券法》、《公司法》、《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定的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总经理周懿先生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股的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周懿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发布的《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增持人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公司价值
的合理判断,拟于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通过证券公司、基金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三)本次增持情况
经本所律师审查,增持人于本次增持期间具体增持情况如下:
1、增持人于2016年1月1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股
份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9%,平均增持股价为25.23元/股;2016年1
月1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股份18,425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0.006%,平均增持股价为22.32元/股;2016年1月27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股份42,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4%,平均增持股价
为23.55元/股。
2、截止2016年1月27日,增持人累计增持了公司股份85,625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0.029%,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203.59万元。增持人已完成《广州好
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中的增持计划。
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系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核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广州好莱客创
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就增持人本次增持情况、
后续增持计划及其他说明事项予以公告。
2、公司将于2016年1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广州好莱客
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就增持人本次增持计
划完成情况及其他说明事项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就本次增持股份已经履行的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证券违
法行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增持股份履行的信息披露程序和内容符
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