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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部发〔2001〕13号人社部发〔2015〕28号相互矛盾吗?

2025-01-24141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的要求,我国养老保险开始进行并轨,所有参保人员都要统一并轨到一个新的养老保险系统框架上。

人社部发〔2015〕28号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出台的。

这份规定表明,养老金的计算方式非常重要,也让很多人非常不满。

其中有一个问题,是劳社部发〔2001〕13号和人社部发〔2015〕28号之间是否矛盾?

这两个规定都是国家社保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它们之间是否存在冲突?

人社部发〔2015〕28号和劳社部发〔2001〕13号。

人社部发〔2015〕28号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改革的重要行动之一,也是针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而采取的一项必要措施。

此文件于2015年11月25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旨在为全国各地提供关于养老金制度衔接的指导和解决方案。

该文件主要是为了解决我国各地区养老金制度的差异,保证不同地区之间养老金制度衔接的顺利进行,并确保养老金制度的公平性。

劳社部发〔2001〕13号是我国一项关于劳动者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的重要法律法规,此文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1年6月25日发布,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

此文件主要是针对我国劳动者在退休或下岗后的经济保障问题,明确了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的退休金、养老金等社会保障费用,并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在劳社部发〔2001〕13号中第①条写道:

根据每个人对劳动社会保障制度和获益状态的不同,将每个人分为原“城镇职工”医保制度、农民工和村办企业职工三个层次。

新进入城镇职工或以前由他们进行视同缴费的农村居民享有60%农民工享受80%税收优惠。

第②条写道:允许将改革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下,由个人缴费享受医疗待遇,转入新体制后享受75%医疗待遇;

允许“城镇职工”享受75%医疗待遇的条件需要自愿提交书面申请,由本人或家属签字;

符合条件后,将医疗待遇按年度转给新体制所在地区的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

第③条指出允许村办企业职工将改革前由单位缴纳的100%退休金待遇转入改革后新体制;

如不转,享受50%退休待遇。

按以上规定执行。

同时,第④条写道:本政策自2001年7月起生效,其余部分继续执行。

这两项文件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劳社部发〔2001〕13号第①条的主要内容:

允许将改革前“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中的个人缴费年限认定为新体系的累计缴费年限。

人社部发〔2015〕28号第①条的主要内容:

确认改革后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这两个条款的关系是什么?

一个是改革前的,一个是改革后的;

但是有些人说这两个条款相互矛盾,那么事实是否真如此呢?

要判断这两个文件是否相互排斥,我们需要分析适用对象。

首先,我们来看第一个文件,即劳社部发〔2001〕13号,主要适用于我国养老保险仍处于分立状态的时候,这个时候还有原来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自1997年起,各地开始探索实施以个人账户为核心的新型统筹养老保险替代原来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制度并轨试点。

1999年,我国全面启动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各地陆续进行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工作,将原来分开设立单位和城镇职工及农民工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整合为统一的一套制度。

此时,劳社部发〔2001〕13号正式生效,此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人社部发〔2015〕28号正式生效。

从这一时间开始,这两个文件分别适用于不同时间背景下的人群。

需要明确的是:这两项文件之间并没有相互排斥,而是分别针对不同时间段内的人群进行操作。

然而,这一切都是在遵循国发〔2015〕2号的情况下进行,因为28号文必须与其保持一致,所以需要明确一点。

国发〔2015〕2号第一条明确,在新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符合以下两种情况的人,其工资年限可以算作缴费年限:

一是在2004年10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

二是在2004年10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对符合国家政策的人而言,她们是比较有优势的原因,是因为他们能多领取一些养老金。

因此,我们可以知道,劳社部发〔2001〕13号所指的是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其统筹地区退休时应当享受以下相应待遇:

其一,如果是2004年10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如果该工作人员在统筹区内有工作经历,就会被认定为180个月以上。

如果改到其他地方工作就不能再算作180个月,否则只能按照个人过去所在单位一直按自己工作的小时数一进行相应补贴。

其次,如果是2004年10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在统筹区内有工作经历,被认定为180个月;

若是在其他地方设置工作经历,就不会再考虑180个月的问题,只能根据单位以前缴纳给他的数已经所说的为其支付相应待遇进行支付。

什么情况需要进行归属?

我们该如何判断呢?

其中一个情况是,如果一个员工改革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明确的办法确定自己的连续工龄,他可以将这段连续的工龄记录算作新进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后的累计缴费年限。

另一个方面是在2004年10月1日之后,他在本地实现社会养老保险隔离时,每个月仍会在个人账户中划入养老金,而不是歧视,所以他还会享受养老金待遇。

这两种情况不会彼此冲突,因为对于不同时间节点所适用的人群之间没有直接冲突。

建立新的机制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过人社部发〔2015〕28号文重新明确了养老金计算方法。

第二条规定:对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员中符合条件的人,按照国务院《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项、第“”款、第二、第三款规定执行;以及谁参加无人管,都要将其累积起来算缴费年限。

换句话说,他们实际上想要的是通过国发〔2015〕2号文获得退休待遇,这样才能合理认定他们的养老金,所以交换原则应该由他们自己来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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